1 | 穗环(增)法罚〔2024〕14号 | 广州市创兴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阻止废水外排 | 当事人主要从事服装洗水、染色等生产经营,主要生产设备有洗水机、脱水机、烘干机、马骝机、臭氧机、牛仔破洞机、手擦机、磨烂机、筒子纱染线机等。洗水工艺流程为:牛仔服装→洗前分检分色→破洞、磨烂、手擦、马骝、臭氧等工艺处理→洗水→脱水→烘干→产品出货,染色工艺流程为:原材料(筒子纱染色、毛线、毛衣件)→染色→脱水→烘干→包装→出货。生产过程中有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气、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废包装、废灯管、废机油)等污染物产生。生产废水经收集后排入工业污水管道输送至广州海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产废气经水喷淋处理后高空排放,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交由资质单位处理。 2024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2024年3月6日广州市德广隆制衣有限公司(租赁当事人东区厂房)工作人员在10车间2楼马骝车间内冲洗水喷淋设施水槽过程中,冲洗水槽产生的紫红色废水经管道排入废水收集池,但因部分管道老化出现破损,导致部分紫红色废水通过外墙缝隙渗漏至东面农田灌溉渠内,沿东面围墙流入雅瑶河。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已采取应急措施,包括将渗漏点进行封堵截污、使用焦亚粉剂对涉污染农田灌溉渠水体进行中和等,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东面农田灌溉渠水质已变清澈,但事件对附近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存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阻止废水外排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伍万伍仟元 | 2024/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