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主要从事灯饰类铜配件表面清洗处理生产经营。生产设备主要有烘干线、烘干机、清洗塑料槽(包括酸性药水槽、碱性除蜡槽、清水槽、碱性超声波清洗槽等)。生产工艺流程为:铜配件→碱水→二次除油(擦铜水)→清水清洗→(酸性)浸泡铜常温发黑剂→清水清洗→涂蜡→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清洗废水、烘干废气等污染物,未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清洗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排入厕所混合生活污水排入厂内污水管网、或经过车间内排水渠利用白色管道排入厂区污水管网,烘干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67项目类别要求,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文件并需报审批范畴。2023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在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防治设施验收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11月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并排放上述污染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