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主要从事五金件加工生产经营。生产设备有水洗车间、金属加工车间等,生产工艺流程为:五金件(来料)→除油(碱性)→二次除油(二合一)→清水清洗→表调粉→锌系磷化(酸性)→清水清洗→烘干→打磨→喷粉→烘烤→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清洗废水、喷粉废气等污染物,未配套污水治理设施、清洗废水未经处理排出外环境,喷粉废气经水喷淋处理后排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67项目类别要求,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文件并需报审批环评类别范畴。2023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在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防治设施验收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11月擅自加入水洗工艺投入生产使用,并排放上述污染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