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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2024年2月份行政处罚情况

    2024-02-05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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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2024年2月行政处罚情况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1

    穗环(增)法罚〔2024〕1号

    广州市环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当事人主要从事废纸、废塑料、废木材、废金属、废玻璃、废饮料、废日化用品等废品回收利用经营,项目经穗增环评〔2019〕220号批复,回收工艺主要为:分拣→拆解→包装。营运期应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原则,妥善处理各类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等要求贮存收集,再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同时应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2023年8月21日、8月22日、8月23日、8月24日、8月28日、9月4日、9月5日、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根据当事人2023年固体废物台账记录显示,2023年8月18日和20日当事人委托广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运一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日化用品废液),广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安排车辆粤ACV045和粤ADX240进行转运,转运的最终去向记录均为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经核实,由于转运过程中涉及多个运输单位和不同经办人,最终无法确定该日化用品废液去向,也无法证实转移至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致使该日化用品废液去向不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罚款人民币7.5万元。

    2024/02/02

    2

    穗环(增)法罚〔2024〕2号

    王昌顺

    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当事人主要从事洗砂生产经营。生产设备主要有洗砂生产线、振动筛、脱水筛、进料机、对辊机、清水罐、污水沉淀罐、压榨机、输送带等。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材料(石粉)→清洗→筛选→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生产废水、车辆冲洗废水、场地清洗废水、降尘废水)、固体废物(压滤污泥)、生产噪声等污染物。生产废水、车辆清洗废水、降尘废水经污水处理罐及压榨机处理后回用生产,压滤污泥交由买砂的人带走处理,生产噪声无组织排放。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第7项目类别要求,属于登记管理范畴,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
    2023年11月22日、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填报排污登记表、未能提供排污登记回执,于2023年6月投入生产,并排放上述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罚款人民币1.5万元。

    2024/02/02

    3

    穗环(增)法罚〔2024〕3号

    广州牧天检验科技有限公司

    在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造成监测数据失实

    当事人主要从事水、气、声检测服务,办理了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等手续,并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1719121079),2019年4月投入经营服务。
    2023年12月8日、12月13日和2024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当事人2023年6月16日对广东省某研究所开展环境监测存在以下问题:1.监测报告(编号E2306085)所列的采样人员吴某、洪某,与实际参加采样人员吴某、黄某、陈某不符(其中陈某为原牧天公司员工,2020年已离职,现为广东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洪某并未参加现场采样,也未在相关采样原始记录上签署名字;2.采样人员吴某、黄某当天并未领用pH计和噪声计检测仪器,但监测报告出具有pH值和噪声监测结果;3.采样人员吴某、黄某确认当天只对废水进行了采样,并未对废气进行实际采样,现场仅架好仪器拍摄完照片(用时大概几分钟)就离开,但监测报告出具有废气监测结果。当事人存在在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环境违法行为。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罚款人民币4.5万元。

    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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