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穗环(增)法罚〔2024〕1号 | 广州市环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 当事人主要从事废纸、废塑料、废木材、废金属、废玻璃、废饮料、废日化用品等废品回收利用经营,项目经穗增环评〔2019〕220号批复,回收工艺主要为:分拣→拆解→包装。营运期应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原则,妥善处理各类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等要求贮存收集,再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同时应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2023年8月21日、8月22日、8月23日、8月24日、8月28日、9月4日、9月5日、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根据当事人2023年固体废物台账记录显示,2023年8月18日和20日当事人委托广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运一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日化用品废液),广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安排车辆粤ACV045和粤ADX240进行转运,转运的最终去向记录均为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经核实,由于转运过程中涉及多个运输单位和不同经办人,最终无法确定该日化用品废液去向,也无法证实转移至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致使该日化用品废液去向不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 罚款人民币7.5万元。 | 2024/02/02 |
3 | 穗环(增)法罚〔2024〕3号 | 广州牧天检验科技有限公司 | 在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造成监测数据失实 | 当事人主要从事水、气、声检测服务,办理了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等手续,并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1719121079),2019年4月投入经营服务。 2023年12月8日、12月13日和2024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当事人2023年6月16日对广东省某研究所开展环境监测存在以下问题:1.监测报告(编号E2306085)所列的采样人员吴某、洪某,与实际参加采样人员吴某、黄某、陈某不符(其中陈某为原牧天公司员工,2020年已离职,现为广东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洪某并未参加现场采样,也未在相关采样原始记录上签署名字;2.采样人员吴某、黄某当天并未领用pH计和噪声计检测仪器,但监测报告出具有pH值和噪声监测结果;3.采样人员吴某、黄某确认当天只对废水进行了采样,并未对废气进行实际采样,现场仅架好仪器拍摄完照片(用时大概几分钟)就离开,但监测报告出具有废气监测结果。当事人存在在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环境违法行为。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罚款人民币4.5万元。 | 2024/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