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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2023年12月份行政处罚情况

    2023-12-14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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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1

    穗环(增)法罚〔2023〕60号

    广州六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弄虚作假,篡改自动监控数据

    当事人主要负责某(广州)有限公司的VOCs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2023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2023年6月28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对某(广州)有限公司DA027(ABS成品脱臭炉)的VOCs自动监测仪三次通入398mg/m³(159ppm)的异丁烯标气,400秒后的浓度结果显示分别为160mg/m³、161mg/m³、162mg/m³。对DA017(ABS总排口,已联网国发平台)的VOCs自动监测仪三次通入398mg/m³(159ppm)的异丁烯标气,400秒后的浓度结果显示均为159mg/m³,三次误差均大于30%。经查,2023年6月28日当事人使用浓度单位为ppm的异丁烯标气校准废气在线监测设备,而废气在线监测设备的废气浓度单位为mg/m³,且废气在线监测设备没有换算功能。当事人在输入异丁烯标气浓度时,未按照标气设置2.5倍进行单位换算,导致在通入398mg/m³(159ppm)异丁烯标气校准过程中,废气在线监测系统以159mg/m³进行校准,致使在线监测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废气排放浓度,使高浓度标气(398mg/m³)按照低浓度(159mg/m³)进行标定、校准,故意使设备高标低校,使示值浓度约为实际浓度的0.4倍,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八项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当事人存在弄虚作假,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罚款人民币6万元。

    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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