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穗环(增)法罚〔2023〕47号 | 何聂平无证照废品回收站 |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 | 当事人主要从事废塑料回收、破碎、清洗生产经营。生产设备主要有清洗生产线、破碎机、打包机、叉车等,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材料(废塑料容器)→破碎→清洗→打包→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清洗废水等污染物。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使用到一定程度交由翁源县碧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2023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2023年6月13日维布络日用品(广东)有限公司将20桶废液(共2360kg,约2500升,其中废洗衣液约1500升、废沐浴露1000升)交由广东源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6月14日广东源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又将该批废液交由当事人,6月16日上午广东源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联系广州市文鑫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抽取桶内废液2090kg,但未完全抽完。6月16日18时当事人叉车碰倒废液桶,桶内残留废液流出地面,经雨水冲刷流出厂外。6月16日夜间至次日凌晨,新塘埔安河翡翠绿洲段水面出现泡沫,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经执法人员排查该污水由当事人处排出外环境并导致河涌水面出现泡沫。经现场调查当事人回收站内20个化工原料桶来源于维布络日用品(广东)有限公司,并经广东源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交由当事人,存在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渗漏污染周边环境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 罚款人民币10万元。 | 2023/10/07 |
2 | 穗环(增)法罚〔2023〕48号 | 广州市钢将军门业有限公司 | 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当事人主要从事门业生产经营,生产设备主要有切割打磨设备、喷漆房、烘干炉等。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材料→花枝→机加工→填充→打磨抛光→门框→焊框→洗框→贴胶条→巾饰木板→总装→喷粉、喷漆→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焊接烟尘、金属粉尘、油墨粉尘、喷粉粉尘、漆雾、烘干废气和危险废物等污染物。焊接烟尘、金属和油墨粉尘无组织排放,喷粉粉尘经收集后回用,漆雾和烘干废气经水喷淋+2级活性炭处理后排放,危险废物交由第三方资质公司处置。2023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一套烘干炉未安装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喷漆车间门上方存在漏风口,导致喷漆车间未完全密闭;喷漆车间废气治理设施为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箱内颗粒状活性炭未填充满,水喷淋装置水箱废渣较多,未及时捞渣,导致喷淋废水循环不畅,未定期更换;喷漆车间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在非取用状态下未加盖,存在部分生产空间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罚款人民币4.9万元。 | 2023/10/07 |
3 | 穗环(增)法罚〔2023〕49号 | 广州市钢将军门业有限公司 | 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投入生产使用 | 当事人主要从事门业生产经营,生产设备主要有切割打磨设备、喷漆房、烘干炉等。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材料→花枝→机加工→填充→打磨抛光→门框→焊框→洗框→贴胶条→巾饰木板→总装→喷粉、喷漆→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焊接烟尘、金属粉尘、油墨粉尘、喷粉粉尘、漆雾、烘干废气和危险废物等污染物。焊接烟尘、金属和油墨粉尘无组织排放,喷粉粉尘经收集后回用,漆雾和烘干废气经水喷淋+2级活性炭处理后排放,危险废物交由第三方资质公司处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36项目类别要求,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文件并需报审批环评类别范畴。 2023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生产过程中会使用粉末涂料、水性漆、油性漆、稀释剂,喷漆主要使用油性漆、稀释剂,且喷漆房和原料仓储存有油性漆、稀释剂,但当事人环评报告表第4页“使用水性漆(3.54吨/年)、粉末涂料(0.2吨/年)”,并没有油性漆原辅材料。当事人将水性漆更改为油性漆的建设项目,在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防治设施验收手续的情况下,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和排放上述污染。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2023/10/07 |
4 | 穗环(增)法罚〔2023〕50号 | 广州荣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 当事人主要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工作。2023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有大量露天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包括水性漆和含水性漆空桶。厂内外有6处(中间4处、厂门口、南面)堆放干污泥,共有黄色污泥0.5吨和0.35吨,黄褐色污泥3吨,褐色污泥0.2吨;场地门口黑色污泥约4吨;南面堆放医疗废物,重约0.135吨,南面墙角堆放有15个废树脂桶,其中13个大桶内装有废树脂(4个桶内表面装有污泥)、2个小桶内有废液,总重约0.6吨;厂门右侧堆放7个废桶,加上场内中间的过期水性漆和含水性漆桶废桶共重约3吨。以上共计约11.785吨。2023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上述工业固体废物仍然露天堆放贮存在厂区内,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 | 罚款人民币30万元。 | 2023/1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