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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2023年9月份行政处罚情况

    2023-09-28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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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

    日期

    1

    穗环(增)法罚〔2023〕36号

    广州市增城峰顺木材加工厂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当事人主要从事木材制品加工生产经营。生产设备主要有手工锯木机、自动锯木机、多边锯木机、木盘生产线(锯板机、钻孔机、圆切机、打钉机、修边机)等,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木→锯切→组装(电缆盘)→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木屑、粉尘、噪声、边角料等污染物。木屑、粉尘经收集至粉尘沉降室沉降,噪声在车间自然扩散,木材边角料外卖。2023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多边车间、木盘车间未安装收集处理设施,木屑和粉尘在车间自然沉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罚款人民币3.5万元。

    2023/09/26

    2

    穗环(增)法罚〔2023〕37号

    广州市峰恒电缆辅料有限责任公司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当事人主要从事电缆盘生产经营。生产设备主要有分条机、冲床、断料机、内圆机、外圆机、二氧化碳焊机、焊条焊机、锯木板手推锯、刷漆房等,生产工艺流程为:钢材→开料→冲压→折弯→焊接→刷漆→组装木板→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焊接烟尘、木屑粉尘、有机废气、危险废物、边角料、生活污水等污染物。焊接烟尘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木屑粉尘、有机废气经污染物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生产噪声在车间自然扩散,危险废物交由第三方公司处理,边角料外卖,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023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焊接烟尘未经收集处理车间自然扩散,焊烟净化器未开机使用,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罚款人民币3.5万元。

    2023/09/26

    3

    穗环(增)法罚〔2023〕38号

    广州市新志达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超过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当事人主要从事处理碎石、洗沙、路基材料生产经营。生产设备主要有分筛机、破碎机、压滤机、洗沙机、搅拌机、铲车、钩机等,碎石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破碎→筛选→沉淀→成品,洗沙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清洗→筛选→成品,路基水稳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混合搅拌→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污染物。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清洗废水、降尘废水、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生产用水经沉淀罐沉淀压滤回用,扬尘经喷淋系统降尘,生产噪声无组织排放,危险废物交由资质单位处置,固体废物签订合同委外处理。2023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2023年4月10日我局委托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厂界噪声进行执法监测结果显示,当事人在正常经营情况下,边界东外1米厂界噪声排放值为68dB,超过当事人应执行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60dB)排放标准限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罚款人民币3万元。

    2023/09/26

    4

    穗环(增)法罚〔2023〕39号

    广州市幼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部分生产设备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当事人主要从事电动车外壳生产经营。生产设备主要有喷漆柜、烘烤线等,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材料(半成品ABS外壳、油性油漆)→喷漆→烘烤→包装→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喷漆废气、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漆渣、废有机溶剂或包装桶)等污染物。喷漆废气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有机溶剂、废包装桶)交广东蓝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2023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正常生产情况下,“3”号线水喷淋+活性炭处理设施中的水喷淋塔未开启,对应收集2楼的面漆生产线(包括10个喷淋工位)的废气,存在部分生产设备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罚款人民币7万元。

    2023/09/26

    5

    穗环(增)法罚〔2023〕40号

    广州海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超过水污染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当事人主要从事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处理经营,负责增城区永和污水处理厂一期、二期、三期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2023年6月7日和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2023年5月22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显示,当事人在废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下,废水排放口外排尾水总铅浓度为0.2mg/L,超过当事人应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9-2022)一级A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两者严者的0.1mg/L排放标准限值。
    调查还发现,当事人在上述外排尾水总铅浓度出现超标情况后积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包括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上游来水企业排查、暂停回收外来企业零星废水、委托两家监测单位持续开展预警监测等,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相关情况,此后暂未出现在线监测数据异常和手工监测超标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罚款人民币10万元。

    2023/09/26

    6

    穗环(增)法罚〔2023〕41号

    广州市葵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当事人主要从事各类鼠标垫生产经营。生产设备主要有注胶机、冲床机、手动冲床、热压机、热转印机、高周波包装机、过胶机等,硅胶鼠标垫工艺流程为:聚氨脂+聚醚多元醇+半成品布垫→灌注(常温)→修边→热转印→包装→成品,橡胶鼠标垫工艺流程为:半成品天然橡胶布垫→冲裁成型→热转印→包装→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生产噪声、生活污水、危险废物等污染物。有机废气收集后经废气治理设施(二级活性炭)处理后排放,生产噪声在车间自然扩散,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危险废物交由第三方有资质公司处置。
    2023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皮革加工车间热压有机废气、半成品车间热转印有机废气和包装车间涉天那水擦拭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未配套安装废气收集管道,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PU透明车间、包装车间部分窗户呈开启状,未完全密闭,存在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罚款人民币7万元。

    2023/09/26

    7

    穗环(增)法罚〔2023〕42号

    广州市增城盈林塑料五金加工部

    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保存台账

    当事人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生产经营。生产设备主要有注塑机、破碎机、搅拌机、空压机、冷却塔等,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混料(搅拌)→注塑→组装(部分)→包装→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注塑废气、冷却水、废塑料边角料、噪声、生活污水等污染物。注塑废气未收集处理自然扩散,生产噪声在车间自然扩散,冷却水循环使用,废塑料边角料经破碎后回用,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2023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作为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应建立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回收台账记录,但当事人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保存台账。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

    罚款人民币3.5万元。

    2023/09/26

    8

    穗环(增)法罚〔2023〕43号

    杨丽旋无证照废品回收站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污染物的容器

    当事人主要从事废品回收经营,回收站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建有600平方米建筑物。西边仓库堆放大量的编织袋,仓库旁堆放有约24个白色空吨桶(容量1吨);北面仓库堆放有废纸皮、废编织袋和废薄膜;西北边仓库存放有大量蓝色化工橡胶桶,现场清点蓝色桶有44个,桶的容量为50kg;回收站西南角堆放有约50个铁架固定并贴有化工原料标签白色空吨桶(容量1吨)。2023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执法人员调阅回收站2023年5月12日在线监控视频,可见回收站工人将2个装有含油墨废品的塑料吨桶和11捆经压包的沾有油墨薄膜、编织袋等废品装入蓝色货车(粤AW8418)。此后,有2个工人在现场用高压水枪及水管冲洗地面约15分钟,清洗地面产生的废水流入西北边仓库门口雨水井,存在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污染物的容器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罚款人民币4.55万元。

    2023/09/26

    9

    穗环(增)法罚〔2023〕44号

    增城金太源塑胶有限公司

    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当事人主要从事橡胶和塑料制品生产经营。生产设备主要有压塑机、高速混合机、低速冷却机等,生产工艺流程为:塑胶原料→混合→拉丝→切粒;塑胶粒→注塑→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注塑废气、粉尘、危险废物(废活性炭)等污染物。注塑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排放,粉尘经布袋收集,废活性炭交由广东鑫龙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活性炭处理设施未运行,风机皮带未安装未运行;一台正在生产的压板机(打样机)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存在部分生产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2023年4月24日当事人存在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收集罩错位)情况,我局下达整改通知书(穗环增责改(2023)789号)要求当事人整改。直至6月12日,当事人仍然存在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情况,生产车间工位上有吹风,部分废气未经收集直接排放,废活性炭处理设施未运行(风机皮带未安装未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罚款人民币4.9万元。

    2023/09/26

    10

    穗环(增)法罚〔2023〕45号

    广州市新晟胶袋有限公司

    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保存台账

    当事人主要从事塑料包装袋生产,生产设备主要有注塑机、吹膜机、拉条机、印刷机、热切边制袋机、熔边机、合模机等,生产工艺流程为:聚乙烯塑料粒、色母粒→混料→注塑→吹膜→印刷→制袋→包装,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污染物。注塑、印刷、制袋等工艺产生的有机废气共用一套活性炭+UV光解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吹膜工艺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另一套活性炭+UV光解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交付给有资质回收公司处置。2023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为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应建立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回收台账记录,但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保存台账。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

    罚款人民币2.45万元。

    2023/09/26

    11

    穗环(增)法罚〔2023〕46号

    广州捷厉特车装备有限公司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当事人主要从事改装汽车(旅行房车、商务客车)生产经营。生产设备主要有折弯机、切割机、焊接机、机床、车床、铣刨机、喷漆房、试验台、检测线等,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危险废物等污染物。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喷漆废气经玻璃纤维过滤毯+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焊接废气经移动焊烟净化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漆面打磨粉尘经专用抽排风过滤系统处理后高空排放,金属打磨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中央集成系统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高空排放,危险废物(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棉)交由东莞市丰业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处理。2023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临时启用漆面打磨工序,未安装布袋除尘器,漆面打磨粉尘经排气扇直接排出车间外,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罚款人民币2.45万元。

    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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