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穗环(增)法罚〔2023〕8号 | 广州市嘉州覆铜板有限公司 | 已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部分生产空间未密闭收集 | 当事人主要从事金属制品业(环氧板)生产经营,各项环保审批手续完善。生产设备主要有:自动拆解叠合回流生产线、PCB压合机组、调胶机、上胶干燥生产线、锯机、RTO蓄热式废气焚烧装置、模温机等。生产工艺流程为:投料→配胶→上胶、烘干→叠合→压合成型→切裁→出货。生产过程中产生生活污水、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粉尘、危险废物等污染物,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有机废气经水喷淋+RTO蓄热式废气焚烧装置处理后排放,粉尘经布袋除尘处理后排放,危险废物交资质单位处置。 2023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项目中的压合成型车间废气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集气罩收集+车间密闭整体抽风收集”要求进行建设,车间废气未能有效收集处理,存在已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部分生产空间未密闭收集的环境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罚款人民币2.1万元。 | 2023/06/09 |
2 | 穗环(增)法罚〔2023〕9号 | 广州市健强纸制品有限公司 |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阻止废水外排 | 当事人主要从事纸制品(纸箱印刷)生产经营。生产设备主要有印刷机、打钉机、园模机、切割机、开槽机等。生产工艺流程为:纸板→分切→印刷→切角→打钉→成品包装。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印刷废气、清洗废水等污染物。2023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油墨废水收集池(约收集有油墨废水0.5吨)混合雨水形成黑色污水流入厂区东北面雨水渠,因下雨流出外环境(城北涌)。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已采取措施将雨水渠内含油墨废水和油墨废水收集池周边的油墨渣清理至危废间暂存,但对附近环境还是造成一定的影响,存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阻止废水外排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人民币3.5万元。 | 2023/06/09 |
3 | 穗环(增)法罚〔2023〕10号 | 广州市增城泰燊机械厂 | 已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部分生产空间未密闭收集 | 当事人主要从事转盘切割机、铣榫机、组角机、双头锯等金属制品加工生产经营。生产设备主要有普通车床、立式铣床、卧式铣床、焊机、锯床、切割机、喷粉设备、喷粉烘干设备、打磨设备、喷漆房等。生产工艺流程为:原辅材料→机加工(车、铣、磨、钻)→焊接→油漆喷涂→装配→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喷粉和打磨废气、危险废物(含油废金属屑)等污染物,粉尘、废气经处理后排放,危险废物交资质单位处置。2023年3月18日和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废气治理设施未按要求进行维护检修、活性炭更换不到位,喷漆房稀释剂空桶未加盖、调漆柜存放的部分稀释剂和固化剂未加盖,调漆柜旁存放的稀释剂清洗废液未做密闭处理等问题,导致废气收集处理效果不佳,存在已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部分生产空间未密闭环境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罚款人民币2.1万元。 | 2023/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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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环(增)法罚〔2023〕12号 | 广州市锦君涂料有限公司 |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 当事人主要从事聚氨酯稀释剂、聚酯树脂清漆、丙烯酸烘漆、环氧防腐剂等化学原料、化学制品生产经营。生产设备主要有分散斧、研磨机等。生产工艺流程为:配料(钛白粉、二甲苯、滑石粉、环氧树脂等)→分散→研磨→过滤→包装,生产过程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危险废物(废油漆桶、废活性炭)等污染物,废气经水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排放,危险废物交资质单位处置。2023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2023年3月16日我局委托广东中加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污染源监测结果显示,当事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废气排放口FQ-19039-01的总VOCs平均实测浓度390毫克每立方米、非甲烷总烃平均实测浓度93.9毫克每立方米,均超过当事人应执行的《涂料、油墨及粘合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D37824-2019)表2规定的80毫克每立方米、60毫克每立方米排放限值标准;甲类一车间北侧排风扇外1米7#点非甲烷总烃平均值10.1毫克每立方米、8#点非甲烷总烃平均值33.2毫克每立方米,甲类二车间北侧排风扇1米5#点非甲烷总烃平均值42.1毫克每立方米、6#点非甲烷总烃平均值31.4毫克每立方米,均超过当事人应执行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D37822-2019)表A.1规定的6毫克每立方米排放标准限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罚款人民币16.8万元。 | 2023/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