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者助手
  • 无障碍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2023年1月份行政处罚情况

    2023-01-19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字号: 分享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2023年1月份行政处罚情况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1

    穗环(增)法罚〔2023〕1号

    广州琪琳土工材料实业有限公司

    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

    当事人主要从事针刺无纺布生产经营。生产设备主要有开松机、给棉梳理机、棉网成型机、针刺机、收卷机等,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开松→梳理→铺网→针刺→收卷→包装→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开松粉尘、设备转运噪声等污染物。2022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开松粉尘未经处理在车间自然扩散沉降,与环评批复的安装集气罩收集并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的要求不符,存在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环境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罚款人民币2.45万元。

    2023/01/18

    2

    穗环(增)法罚〔2023〕2号

    增城市新塘镇东方福利清油队

    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当事人主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船舶和港口类含油废水生产经营。主要设备有污水储存区、生化处理区、应急仓库,生产工艺流程为:含油废水→缓冲罐→沉淀罐→油水分离罐→过滤→生产废水→生化系统→一级标准生产废水→污水处理厂。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油渣和含油废抹布、工艺废气(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等污染物。2022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2022年8月25日我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有组织废气进行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当事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FQ-14生产废气排放筒取样口(DA001)总VOCs排放浓度为87.4毫克每立方米,超过当事人应执行的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第2时段排放标准30毫克每立方米限值,存在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罚款人民币10.5万元。

    2023/01/18









    4

    穗环(增)法罚〔2023〕4号

    广州市增城润邦餐具消毒中心

    未采取措施排放恶臭气体

    当事人主要从事餐具清洁消毒生产经营。主要生产设备有1条洗碗生产线(包括除渣机、洗碗机、洗箱机、烘干消毒机、餐具包装机、筷子包装机、分拣机),生产工艺流程为:餐具回收→除渣→分拣、整理→初洗→粗洗→加药浸泡→精洗→烘干消毒→分拣、整理→包装入库,生产过程中产生餐厨垃圾、臭气、噪声、清洗废水等污染物。2022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在生产车间除渣区域上方安装有生物除臭设施,但未进行臭气收集,生产车间也未完全密闭,未能起到有效收集和处理的效果,存在未采取措施排放恶臭气体环境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

    罚款人民币3万元。

    2023/01/18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