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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2022年11月份行政处罚情况

    2022-11-24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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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1

    穗环(增)法罚〔2022〕34号

    广州市万胜家具有限公司

    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当事人主要从事学生课桌椅生产经营。生产设备主要有开料机、冲床、抛丸机、机器人焊接机、人式焊接机、喷粉线、烘干线、弯管机、攻牙机、钻床等,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开料(切割)→弯管→焊接→抛丸→喷粉→烘干固化→组装→成品,生产过程有粉尘、烘烤废气、废活性炭、废手套、生活污水等污染物产生。2022年8月30日我局对当事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烘烤废气的废气治理设施抽风机与活性炭柜接口破损,活性炭有积尘,其中一个活性炭箱部分空格,未放置活性炭,存在烘烤废气未能有效处理排出外环境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罚款人民币4.9万元。

    2022/11/21

    2

    穗环(增)法罚〔2022〕35号

    广州市棋开家具有限公司

    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

    当事人主要从事学生课桌椅生产经营。生产设备主要有冲床、焊机、切管机、弯管机、喷粉机、电焗炉、抛丸机等,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开料(切割)→弯管(部分)→焊接→抛丸(除锈)→喷粉→固化→组装→成品,生产过程有粉尘、固化有机废气、废灯管、废活性炭、喷淋废水、噪声等污染物产生。2022年8月30日我局对当事人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焊接工序产生的焊接废气未经移动式烟尘除尘器处理直接排放;水喷淋塔除尘无水干涸,供水开关关闭,喷粉工序产生的粉尘未经水喷淋处理直接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罚款人民币2.45万元。

    2022/11/21

    3

    穗环(增)法罚〔2022〕36号

    越峰电子(广州)有限公司

    未按照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当事人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电子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生产经营,建设有两条生产线:锰锌合金元器生产线和镍锌合金元器件生产线,工艺流程为:拌粉→上粉→成型→烧结→切割→研磨→抛光→冷却→质检,生产过程有生产废气、生产废水、危险废物等污染物产生。
    2022年7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检查发现,当事人2022年以来产生研磨污泥未按环评要求进行资源化利用,仅经过静置脱水,没有按要求添加氧化镁、氧化锌、氧化铁等原料进行进一步搅拌和高温烧结,形成软磁铁氧体颗粒料,仍属于具备危险废物特征的固体废物,因此需要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如实申报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列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但当事人并未按照上述要求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罚款人民币37.1万元。

    2022/11/21

    4

    穗环(增)法罚〔2022〕37号

    越峰电子(广州)有限公司

    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当事人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电子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生产经营,建设有两条生产线:锰锌合金元器生产线和镍锌合金元器件生产线,工艺流程为:拌粉→上粉→成型→烧结→切割→研磨→抛光→冷却→质检,生产过程有生产废气、生产废水、危险废物等污染物产生。
    2022年9月22日我局对当事人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7月11日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结果显示,当事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烧结工序排放口臭气浓度为1318无量纲,超过当事人应执行1000无量纲排放限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罚款人民币14万元。

    2022/11/21

    5

    穗环(增)法罚〔2022〕38号

    广州增威胶业有限公司

    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当事人主要从事橡塑制品(鞋底制造)生产经营。生产设备主要有油压成型机、天然气锅炉、烘干机、混合挤出机、油压发泡机等,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材料→开炼、密炼→托片→部分发泡→切片→硫化→托片→裁剪→成型→部分贴合→修边→质检→补漆→质检包装,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有机废气、粉尘等污染物。2022年7月25日我局对当事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密炼、修整、调漆工艺产生的废气采用局部点源顶吸,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吸附棉积尘较厚;贴合车间、油压车间未按规定使用废气治理设施,废气在车间无组织排放。所有生产车间均未采取密闭措施,门窗均为敞开状态,窗户设置排气扇,导致废气收集效果差,存在废气未能有效收集处理排出外环境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罚款人民币7万元。

    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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