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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2022年9月份行政处罚情况(第三批)

    2022-10-08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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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1

    穗环(增)法罚〔2022〕27号

    广州同明电子有限公司

    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当事人主要从事线路板制造生产经营。生产设备主要有蚀刻机、磨板机、冲床、曝光机、丝印机、钻孔机等,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材料(覆铜板)→钻孔→磨板→电铜(委外加工)→线路曝光→显影→清洗→蚀刻→丝印→成型→清洗→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废水、废气、危险废物(污泥、边角料、废蚀刻液)等污染物。2022年8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7月7日我局委托广州华清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当事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处理后排放口FQ-12004-7苯排放浓度为2.64毫克每立方米,超过当事人应执行的《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5-2010)平版印刷第二时段排放标准1毫克每立方米限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罚款人民币10.5万元。

    2022/09/30

    2

    穗环(增)法罚〔2022〕28号

    广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

    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当事人主要从事水泥制品(管桩)生产经营。生产设备主要有蒸压釜5条、行吊6个、12蒸吨锅炉1台等。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材料(沙、石、水泥、钢筋)→混合搅拌→入模成型→蒸汽干燥→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锅炉废气、粉尘等污染物。2022年8月2日我局对当事人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6月17日我局委托广东杰信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当事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锅炉废气中的颗粒物折算浓度为23.7毫克每立方米,超过当事人应执行的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1在用锅炉排放标准20毫克每立方米限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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