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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2022年9月份行政处罚情况

    2022-09-05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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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1

    穗环(增)法罚〔2022〕23号

    广州瑞丰纸业有限公司

    发生水污染事故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当事人主要从事纸箱印刷生产经营,生产设备主要有分纸机、印刷机、打角机、开槽机、订机、啤机等,生产工艺流程为:分纸→印刷→开槽切割→打钉→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印刷废气、清洗印刷机的废水等污染物,印刷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排放,清洗印刷机废水统一收集至收集池贮存,然后交第三方资质单位回收处理。2022年7月1日我局对当事人发生水污染事故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检查发现,2022年7月1日当事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由于收集清洗印刷机废水的胶管未及时清理,油墨硬化引发胶管堵塞,清洗废水从胶管接口处发生渗漏,经厂区雨水渠流出厂外西南方向水沟。当事人发现废水渗漏后对雨水渠进行封堵,并把雨水渠废水抽回收集池,同时向厂外西南方向水沟投放100公斤聚铝进行水质净化,但对附近环境还是造成一定的影响,存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阻止废水外排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罚款人民币3.85万元。

    2022/09/02

    2

    穗环(增)法罚〔2022〕24号

    广州市创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当事人主要从事橡塑制品(塑料袋)生产经营,生产设备主要有吹膜机、切袋机、印刷机、烧边机等。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材料→吹膜→接边→印刷→切袋→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吹膜废气、接边废气、印刷废气、切袋废气、危险废物等污染物。2022年7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生产空间及设备未密闭,未安装相应的废气治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吹膜、接边、印刷、切袋等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出外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罚款人民币12.6万元。

    2022/09/02

    3

    穗环(增)法罚〔2022〕25号

    广州蓝海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造成监测数据失实

    当事人主要从事水、气、声检测服务经营,2019年11月9日取得资质认定证书。2022年6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出具的编号LHY2112B014、LHY2112B004两份检测报告对应的《采样记录表》显示,相同两名采样人员在相同时间段使用同一套仪器在相隔约6公里的两个不同采样地点作业。(编号LHY2112B014采样记录表显示采样人员梁某生、胡某宗2021年12月8日11:07分至12:07分位于中山市兆达塑料粉末有限公司进行采样作业;编号LHY2112B004采样记录表同时显示上述两位采样人员2021年12月8日11:23分至12:23分位于中山市东凤镇东兴印花厂进行采样作业,两个采样点相距约6公里,且使用同一套检测仪器)。
    经查明,当事人出具的编号LHY2111C009、LHY2111C010、LHY2111A015、LHY2111A020等检测报告对应的《采样记录表》显示,2021年11月1日当天,采样人员陈某源、蔡某良在广州白云区钟落潭大岗使用SYS185仪器作业,不同采样人员冼某宇、郑某辉在广东肇庆高要区同时使用SYS185仪器作业。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罚款人民币4.5万元。

    20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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