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穗环(增)法罚〔2022〕16号 | 何源锦/何高丽 |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 | 涉案两当事人为父子关系,共同从事废旧物品回收,包括回收废旧铅酸蓄电池。2022年4月20日我局对当事人无许可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4月20日使用粤A51MD9厢式货车,在增城区新塘镇大敦村周边进行回收废旧铅酸蓄电池活动(废旧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31含铅废物,废物代码900-052-31),现场发现车上装载有回收废旧铅酸蓄电池约3吨。经查,上述废旧铅酸蓄电池由当事人收集,但当事人并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取得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资质授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 罚款人民币14万元。 | 2022/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