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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2022年4月份行政处罚情况

    2022-04-27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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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1

    穗环(增)法罚〔2022〕8号

    广州荔湖高尔夫球有限公司

    超过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当事人主要从事体育项目(高尔夫球运动)经营,设施设备主要有标准高尔夫球洞、电车等,经营过程中产生生活污水、危险废物(废农药容器、废灯管、废机油)等污染物。2022年2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超过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10月21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环境监测站进行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当事人在正常经营情况下,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总磷浓度1.26mg/L,超过当事人应执行的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1mg/L限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罚款人民币12万元。

    2022/04/27

    2

    穗环(增)法罚〔2022〕9号

    广东博业热能供应有限公司

    未履行保障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法定义务,篡改自动监控数据

    当事人主要从事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经营,是广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12吨/时燃生物质气燃料蒸汽锅炉运营单位,负责该锅炉(包括烟气自动监控系统)日常运营管理及维护。2022年3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未履行保障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法定义务,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相关工作人员在2022年2月25日、2月26日、3月11日等时间,在烟气自动监控系统运营方(广东联进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不在现场的情况下,以系统管理员身份登录锅炉在线监测设备,擅自将基准氧含量在16%和3.5%之间多次重复更改,未按照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规定的燃油、燃气锅炉基准氧含量设置为3.5%,以致上传至国发平台和广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的部分污染物数据折算浓度低于实测浓度,未能真实反映排污状况,存在篡改自动监控数据行为。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罚款人民币6万元。

    2022/04/27

    3

    穗环(增)法罚〔2022〕10号

    广东联进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运营自动监控设施

    当事人主要从事在线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是广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12吨/时燃生物质气燃料蒸汽锅炉烟气自动监控系统日常运营管理及维护单位。2022年3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运营自动监控设施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检查发现,锅炉运营单位广东博业热能供应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2022年2月25日、2月26日、3月11日等时间,以烟气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员身份登录锅炉在线监测设备,将基准氧含量在16%和3.5%之间多次重复更改,未按照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规定的燃油、燃气锅炉基准氧含量设置为3.5%,以致其上传至国发平台和广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的部分污染物数据折算浓度低于实测浓度,未能真实反映排污状况。当事人作为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未正确设置基准氧含量参数导致自动监控数据失真,存在不规范运营自动监控设施行为。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罚款人民币5.5万元。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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