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穗增环罚〔2021〕15号 | 广州市益科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 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 2020年10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塑料包装袋生产经营,主要生产设备有印刷机、切袋机等,生产工艺流程为:塑料薄膜→印花→裁剪→成品,生产过程产生印花废气、生活污水等污染物。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30、47项目类别要求,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文件并需报审批范畴。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擅自建设上述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罚款人民币2.4万元 | 2021/01/19 |
2 | 穗增环罚〔2021〕16号 | 广州市益科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 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防治设施验收手续 | 2020年10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防治设施验收手续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塑料包装袋生产经营,主要生产设备有印刷机、切袋机等,生产工艺流程为:塑料薄膜→印花→裁剪→成品,生产过程产生印花废气、生活污水等污染物。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30、47项目类别要求,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文件并需报审批范畴。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防治设施验收手续的情况下,2020年6月投入生产使用持续至今。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2021/01/19 |
3 | 穗增环罚〔2021〕17号 | 广州市益科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 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防治设施验收手续 | 2020年10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防治设施验收手续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塑料包装袋生产经营,主要生产设备有印刷机、切袋机等,生产工艺流程为:塑料薄膜→印花→裁剪→成品,生产过程产生印花废气、生活污水等污染物。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30、47项目类别要求,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文件并需报审批范畴。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防治设施验收手续的情况下,2020年6月投入生产使用持续至今。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 | 2021/01/19 |
4 | 穗增环罚〔2021〕18号 | 广州市创裕科技技术有限公司 | 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 2020年10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塑料包装袋生产经营,主要生产设备有吹膜机、烫合机、裁切机、油墨印刷机等,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吹膜→印刷→裁切→烫合→成品,生产过程产生废气等污染物。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30、47项目类别要求,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文件并需报审批范畴。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防治设施验收手续的情况下,2018年9月投入生产使用持续至今。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2021/01/19 |
5 | 穗增环罚〔2021〕19号 | 广州市创裕科技技术有限公司 | 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 2020年10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塑料包装袋生产经营,主要生产设备有吹膜机、烫合机、裁切机、油墨印刷机等,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吹膜→印刷→裁切→烫合→成品,生产过程产生废气等污染物。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30、47项目类别要求,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文件并需报审批范畴。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防治设施验收手续的情况下,2018年9月投入生产使用持续至今。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 | 2021/01/19 |
6 | 穗增环罚〔2021〕20号 | 广州市增城三锋金属制品厂 | 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2020年11月9日我局对当事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汽车配件加工生产经营,主要生产设备有冲床、压铸机、焊机等,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冲压→半成品→交货,生产过程产生废气等污染物。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焊接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罚款人民币3万元。 | 2021/01/19 |
7 | 穗增环罚〔2021〕21号 | 四川鸿瑞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利用无防渗措施坑塘存贮废弃物 | 2020年11月23日我局对当事人利用无防渗措施坑塘存贮废弃物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施工建设,是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务分包公司之一,负责石滩大桥S03标的钢筋结构加工,施工过程中租赁石滩镇仙塘村石滩镇大桥(10#-12#墩处)鱼塘,用作排放、存储泥浆及钻渣使用。检查时发现,由于鱼塘预留平衡水管破损,约1000立方米泥浆水泄漏排出至增江河,对增江河段约1.5公里水域造成影响,使水面呈红色状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九项 |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2021/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