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情况(2019年11月份)
序号 |
移送单位 |
移送 时间 |
涉案 当事人 |
简要案情 |
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
移送理由 |
接受移送司法机关 |
是否 受理 |
备注 |
1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 |
2019年11月15日 |
周胜喻无证照电镀加工点 |
2019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检查发现,周胜喻无证照电镀加工点位于增城区永宁街长岗村新屋西路35号,建筑面积约80平方米,主要从事电镀生产经营,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相关污染治理设施。 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该加工点已暂时停止了生产,但仍有残留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出厂外。经我局对外排废水监测初步显示,废水相关重金属因子浓度均超过10倍(最终数据以监测报告结果为准)。 |
暂无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 |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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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 |
2019年11月15日 |
何科弟无证照拉链漂洗加工点 |
2019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检查发现,何科弟无证照拉链漂洗加工点位于增城区永宁街长岗村新屋西路33号,建筑面积约500平方米,主要从事拉链漂洗(含酸洗)生产经营,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相关污染治理设施。 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该加工点已暂时停止了生产,但仍有残留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流经下水道排出厂外。经我局对外排废水监测初步显示,废水相关重金属因子浓度均超过10倍(最终数据以监测报告结果为准)。 |
暂无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 |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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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 |
2019年11月26日 |
增城市得尔塔硅橡胶厂 |
2019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检查发现,增城市得尔塔硅橡胶厂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经查,该企业位于我区石滩镇塘头村石岗山(土名),主要从事硅橡胶生产经营,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搅拌→三辊→包装→成品。主要污染物有:车间废气、生活污水、清洗化工桶和车间等废水。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过程中清洗化工桶等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倾倒到雨水渠,沿雨水渠外排至厂房后沙场集水池,最终流入增江河。 经现场调查和初步判断,非法排放的清洗化工桶废水涉嫌含有有害物质(具体情况需进一步鉴定核实),该行为可能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损失三十万以上(包括生态损失评估费、检测费、处置转移清理费、生态修复费等,最终以相关资质单位鉴定和评估为准)。 |
暂无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规定 |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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