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移送单位 | 移送 时间 | 涉案 当事人 | 简要案情 | 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 移送理由 | 接受移送司法机关 | 是否 受理 | 备注 |
1 | 增城区环保局 | 2016年1月11日 | 广州市增城勤泰五金电子制品厂(经营者:刘许真) | 该企业主要从事线路板加工生产与销售。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于2013年7月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2015年12月24日在正常生产情况,排放的生产废水铜重金属浓度超过标准66.7倍。 | 未处罚 |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 增城区公安局 | 受理 | |
2 | 增城区环保局 | 2016年1月11日 | 广州市冠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志) | 该企业主要从事线路板加工生产与销售。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于2009年7月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2015年12月22日在正常生产情况,排放的生产废水铜重金属浓度超过标准5.56倍。 | 未处罚 |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 增城区公安局 | 受理 | |
3 | 增城区环保局 | 2016年1月11日 | 孙宝军无证照线路板加工厂(经营者:孙宝军) | 该企业主要从事线路板加工生产与销售。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于2015年6月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2015年12月22日在正常生产情况,排放的生产废水铜重金属浓度超过标准56倍。 | 未处罚 |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 增城区公安局 | 受理 | |
4 | 增城区环保局 | 2016年1月11日 | 广州市增城人众五金加工厂(经营者:姚传宝) | 该企业主要从事线路板加工生产与销售。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于2013年10月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2015年12月24日在正常生产情况,排放的生产废水铜重金属浓度超过标准122倍。 | 未处罚 |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 增城区公安局 | 受理 | |
5 | 增城区环保局 | 2016年2月25日 | 广州市增城三合三五金经营部(经营者:雷红运) | 该企业主要从事线路板加工生产与销售。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于2014年6月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2015年12月24日在正常生产情况,排放的生产废水铜重金属浓度为1.59毫克每升,超过标准0.3毫克每升的4.3倍。 | 未处罚 |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 增城区公安局 | 受理 | |
6 | 增城区环保局 | 2016年2月25日 | 广州市增城鑫兴裕五金加工厂(投资人:朱跃兴) | 该企业主要从事线路板加工生产与销售。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于2014年2月擅自建设上述项目并投入生产。2016年1月12日在正常生产情况,排出厂外的生产废水总铜重金属浓度超过标准7.2倍。 | 未处罚 |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 增城区公安局 | 受理 | |
7 | 增城区环保局 | | 广州市友信化工有限公司 | 根据举报摸查,发现涉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现场已报案,由公安部门直接立案侦查。 | 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万元(增环罚〔2016〕68号)。 |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 增城区公安局 | 受理 | |
8 | 增城区环境保护局 | 2016年10月25日 | 郭地科 | 犯罪嫌疑人郭地科于2016年10月15日凌晨,伙同他人在我区派潭镇利迳村石屋社原江北水泥厂非法倾倒废机油渣(属危险废物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类,类别为HW08),现场倾倒数量超过3吨。 | 未处罚 |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 增城区公安局 | 受理 | |
9 | 增城区环保局 | 12-8 | 无证照五金电镀厂(经营者:周艳红) | 该企业主要从事五金电镀。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2016年12月6日在正常生产情况,排放的生产废水重金属浓度超过标准的3倍。 | 未处罚 |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 增城区公安局 | 受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