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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万田牛仔纺织服装产业链特色园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09-27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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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环管影(增)〔2024〕164号


    广州新万田纺织产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万田牛仔纺织服装产业链特色园区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新万田纺织产业有限公司拟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荔新公路南侧站前路西侧建设“万田牛仔纺织服装产业链特色园区”(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占地面积33621.4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59516.48平方米,主要包括4栋8层生产厂房,配备1台315kW备用柴油发电机,不设锅炉,使用管道蒸汽。本项目生产规模为牛仔布后整理5625万码/年,牛仔服装洗水4500万件/年,牛仔服装制衣3000万件/年。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包括牛仔服装洗水机168台,其中浴比1:6的立体洗水机120台,浴比1:8卧式洗水机48台。本项目员工人数100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300天。本项目总投资50583.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86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4〕620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参照《增城区洗漂印染企业整治提升工作指引》的主要设备和工艺、主要污染物和处理、厂区和车间管理等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规规范,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产生量,同时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减排措施,最大限度地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营运期,项目生产废水总计约8784立方/天,经收集后,约1784立方/天生产废水排入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3000立方/天),采用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砂率处理工艺处理达到内部回用水标准后,回用于牛仔洗水的各个工序,回用水占牛仔洗水用水比例约20%。其余部分经专用污水管网排入永和三期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生产废水排放量不超过7000立方米/天,210万立方米/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

      (三)营运期,项目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锰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锰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四)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设置1100立方米事故应急池,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七)该项目为区域平衡项目,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1057吨/年,氨氮42.28吨/年,来源于广州市致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的水污染物总量置换;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氮氧化物0.139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氮氧化物0.139吨/年,来源于北汽(广州)汽车有限公司。

      (八)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企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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