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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增城市高新双江净水剂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09-26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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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环管影(增)〔2024〕160号


    增城市高新双江净水剂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增城市高新双江净水剂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增城市高新双江净水剂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塘边村中心埔(沙埔塘西路2号)。原项目年产液体硫酸铝5400吨,已经取得环评批复(增环影〔2001〕246号)并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增环管验字(2001)59号),原项目产品已于2019年停产,现拟在原厂址改扩建,年产液体聚合氯化铝20万吨、液体硫酸铝5万吨、液体焦亚硫酸钠1万吨、液体聚合硫酸铁5万吨。项目占地面积为7413.3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500平方米,员工人数20人,实行三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年工作360天。厂内设宿舍,不设食堂。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4〕634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清洗废水大部分回用至生产不外排,少部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

      (二)营运期,项目产生的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三)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0.005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0.01吨/年,来源于广州增城北控水处理有限公司。

      (六)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企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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