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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晟宸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汽车用胶粘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07-23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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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环管影(增)〔2024〕121号


    广州晟宸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晟宸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汽车用胶粘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新大道南万洋科技城一期4#楼,主要从事汽车用胶粘剂的加工生产,年产热熔压敏胶18000吨、EVA热熔胶1000吨、APAO热熔胶1000吨、聚烯烃热熔胶1000吨,研发产品0.3吨。项目占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项目劳动定员80人,均在项目内用餐但不住宿,三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年工作250天。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4〕464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间接冷却水、水下造粒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营运期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烟气黑度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表B.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者。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排放限值和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餐厅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要求。

      (三)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 0.6119吨/年、氮氧化物 0.3209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 1.2238吨/年,来源于广州市铎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氮氧化物 0.3209吨/年,来源于广州华创化工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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