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海外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产能调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4〕111号
广东海外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东海外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产能调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东海外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新和南路9号,主要从事混凝土和砂浆的生产。原项目于2001年、2008年及2016年通过我局审批(增环影[2001]496号、增环影[2008]087号、增环评〔2016〕44号),于2017年通过我局竣工环保验收(增环函〔2017〕847号),于2019年取得《关于增城市建晖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变更经营主体的复函》(增环函〔2019〕996号)。改扩建项目年新增混凝土80万立方和砂浆6.5万立方,改扩建后年产混凝土180万立方米,砂浆10万立方米。改扩建项目不新增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新增员工15人,改扩建后劳动定员115人,均在项目内食宿,一班制,每天工作8小时,年工作340天(无夜间生产)。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4〕348号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生产废水经预处理达到《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相关要求后全部回用于生产和车辆冲洗,不外排。
(二)营运期项目产生的颗粒物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表2中“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的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3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实验室产生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及“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氯化氢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厨房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 2001)要求。
(三)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4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 0.0004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 0.0008吨/年,来源于广州市铎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