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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增城裕达橡塑五金厂(普通合伙)年产塑胶制品16.9万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06-21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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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环管影(增)〔2024〕110号


    广州市增城裕达橡塑五金厂(普通合伙):

      你司报送的《广州市增城裕达橡塑五金厂(普通合伙)年产塑胶制品16.9万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增城裕达橡塑五金厂(普通合伙)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南坣村石新路20号。扩建后全厂占地面积4033.3平方米,建筑面积3796平方米,主要从事橡胶和塑料制品的生产加工,新增年产塑胶制品16.9万件。项目新增员工人数1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220天,每天一班,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新增总投资47.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4〕349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生活污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中心城区净水厂。塑料制品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扩建项目注塑、挤出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其中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甲苯、乙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和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的新扩改建项目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项目南、西、东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排放量0.1335吨/年。扩建完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排放量0.5685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排放量1.137吨/年,来源于广州市铎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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