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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纽恩泰空气能热泵高端智能“零碳”产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06-20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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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环管影(增)〔2024〕108号


    广东纽恩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纽恩泰空气能热泵高端智能“零碳”产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原名《广东纽恩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基地新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东纽恩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道香山大道东侧及创优路南侧地块(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占地面积49818.24平方米,建筑面积194457.98平方米,主要从事户式冷暖两联供机、空气源热泵分体机及空气源热泵商用机的生产,年产户式冷暖两联供机35万台、空气源热泵分体机20万台、空气源热泵商用机11万台。项目新增员工人数2000人,均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300天,每天两班,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128025.1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4〕340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生活污水(包括食堂废水、办公生活污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喷淋塔废水、地面清洗废水、脱脂陶化废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其中氟化物排放限值为5mg/L,与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一同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

      (二)项目开料、冲压、倒角、拔孔、焊接等工序产生的粉尘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喷粉工序产生的粉尘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钎焊、固化、检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钎焊工序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烘干、固化过程中产生的燃烧废气,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2019〕1112号)中“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的要求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加热炉的排放限值。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的新扩改建项目二级标准。厨房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大型单位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备用发电机尾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项目东、南、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西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排放量0.431吨/年、氮氧化物2.244吨/年、化学需氧量0.6528吨/年、氨氮0.0816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排放量0.862吨/年,来源于广州市铎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氮氧化物2.244吨/年,来源于广东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水污染排放总量指标替代为化学需氧量1.3056吨/年、氨氮0.1632吨/年,来源于广州增城北控水处理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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