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增城区新河路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4〕100号
广州市增城区公共建设项目管理服务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增城区新河路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起点位于创想路与新河路北段交叉口桩号为K0-127.218,终点位于凤凰东支路和瑶田路平交桩号为K0+917.156,道路全长1044.374m,其中北侧现状新河路需改造交叉口,改造范围127.218m,新建路段917.156m,主线采用双向六车道,设计速度为50km/h,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桥梁工程、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电力工程(仅含土建工程)和绿化工程等。项目总投资37372.4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0.29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4〕70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项目不设施工营地和物料堆场,施工废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施工期项目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三)施工期项目产生的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营运期项目应对道路两侧的保护目标落实降噪措施,室外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4a类标准要求;室内噪声执行《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的要求。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