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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增城区雨露实验学校新增生物化学实验室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05-15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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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环管影(增)〔2024〕96号


    广州英爵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市增城区雨露实验学校新增生物化学实验室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原项目广州市增城区雨露实验学校建设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大敦大道48号旁大敦中学原校址,于2022年通过我局审批(穗环管影(增)〔2022〕93号),总用地面积为38371.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39731.2平方米,建设内容主要为2栋5层教学楼、1栋12层学生宿舍楼、1栋4层综合楼、1栋1层配套教学楼、1栋5层礼堂、1栋8层教师宿舍楼、2栋1层门楼及非配套公建等。为满足高中实验的需求,广州英爵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在原址的基础上进行改扩建,将原生物准备室调整至备用教室,原生物准备室(1间)改为化学准备室;将原生物实验室调整至备用教室,原生物实验室(1间)改为化学实验室,并新增1间生物实验室。此外,改扩建项目将取消1栋4层综合楼、1栋1层配套教学楼、1栋5层礼堂、1栋8层教师宿舍楼、1栋1层门楼,新增已建成的1个田径场及新建1栋2层教学综合楼,即改扩建后总占地面积增加,总建筑面积减少,总占地面积约为51333.5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34586.46平方米。改扩建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2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4〕252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改扩建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喷淋废液与实验室废水经处理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改扩建项目产生的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甲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应排气筒排放限值及表1新扩改建项目厂界二级标准。

      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及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新扩改建项目厂界二级标准。

      (三)营运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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