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农友农具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200吨农用塑料制品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4〕85号
广州市农友农具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市农友农具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200吨农用塑料制品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农友农具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南岗工业区,占地面积7006.4平方米,建筑面积3200平方米,主要从事农用滴管带和农用塑钢线的生产。原项目《广州市农友农具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7年通过审批(增环影[2007]179号),并于2008年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增环新验〔2008〕37号)。《广州市农友农具制品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9年通过审批(增环评〔2019〕90号),并于2020年进行自主验收。因生产发展需要,建设单位新增生产设备,扩大生产产能。本改扩建项目主要生产农用塑料制品,改扩建完成后全厂年加工生产300吨农用滴管带、100吨农用薄膜、400吨花盆和400吨树围。改扩建项目新增劳动定员12人,均在项目内食宿,年工作300天,每班工作8小时。改扩建后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4〕236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中新污水处理厂处理。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本扩建项目吸塑、注塑、吹塑等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印刷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VOCs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中的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柔性版印刷的第Ⅱ时段排放限值。厂界VOCs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较严值。
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表1厂界新改扩建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厨房油烟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小型规模标准限值。
(三)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相应的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有机废气2.9466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有机废气5.8932吨/年,来源于广州钰琪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结构减排。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