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超视界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第10.5代TFT-LCD显示器件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4〕84号
超视界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超视界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第10.5代TFT-LCD显示器件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超视界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扩建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创强路169号(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内)。项目扩建前占地面积1437359平方米,建筑面积1186768.6平方米,项目扩建后不新增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于2017、2018和2022年取得环评批复(增环评〔2017〕46号、穗环管影〔2018〕13号和穗环管影(增)〔2022〕40号),均已完成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因发展规划及市场需求需要扩建,新增4个0.5t/h的锅炉和1个锅炉废气排气筒,新增1个CVD废气排气筒,新建处理规模为9000t/d的含氟废水回收系统和40t/d铜蚀刻废液蒸发浓缩处理系统,扩建蚀刻废水预处理系统II、光阻废水处理系统、再生废水处理系统、RO浓水再生处理系统的处理规模。扩建完成后,全厂新增TFT-LCD显示器件6万片/月。扩建项目不新增员工,员工在厂内就餐但不住宿,全年工作250天,四班二运转制,每班工作12小时。扩建项目新增总投资80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00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4〕67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生活污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标准的较严者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生产废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间接排放标准及《污水进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标准的较严者后,其中氟化物排放限值为5mg/L,总氮的排放限值为20mg/L,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
(二)项目生产废气均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其中氮氧化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氯化氢、氯气、硫酸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VOCs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中TVOC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要求,硅烷和磷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报告表》提出的浓度限值进行控制,即磷烷≤0.3mg/m3,硅烷≤5.0mg/m3,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的新扩改建项目二级标准。锅炉燃烧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项目东、西和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改扩建完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如下:大气污染物为VOCS排放量51.633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15.928吨/年;水污染物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前化学需氧量454.706吨/年、氨氮17.286吨/年,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化学需氧量341.494吨/年、氨氮17.286吨/年。改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158.354吨/年;其中氨氮、VOCS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均未突破现有项目许可排放量,不另外申请总量控制指标,主要水污染排放总量指标替代为化学需氧量316.708吨/年,来源于广州增城北控水处理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