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绿色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10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及60万立方米砂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4〕76号
广州市绿色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广州市绿色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10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及60万立方米砂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绿色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沙浦银沙城东二巷。项目占地面积13581.1平方米,建筑面积6012平方米,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砂浆的加工生产,年产规模为商品混凝土100万立方米、砂浆60万立方米。项目员工人数45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330天,一班制,每班工作10小时。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4〕193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生活污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生产废水(搅拌机清洗废水、运输车辆清洗废水、场地清洗废水、实验室检验废水)及初期雨水经处理,达到《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工业与产品用水标准限值较严者后,作为生产工艺用水或车辆清洗用水回用,不外排。
(二)项目投料和混合搅拌、料仓筒顶呼吸孔、砂石堆场装卸工序、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备用发电机尾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车辆运输尾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项目东、西、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南面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