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宝思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日用化学品14971吨、包装瓶7.5千万支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4〕75号
广州宝思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广州宝思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日用化学品14971吨、包装瓶7.5千万支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宝思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新耀北路33号。项目改扩建前占地面积9280.78平方米,建筑面积29575.3平方米,项目改扩建后不新增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于2020年取得环评批复(穗增环评〔2020〕235号),于2021年完成《广州宝思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包装瓶1.5千万支、日用化学品105029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因发展规划及市场需求需要改扩建,通过新增生产设备、调整生产时间、增加生产班次完成扩产,同时对原有的废气和废水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改扩建完成后,全厂新增年产日用化学品14971吨、包装瓶7.5千万支。改扩建项目新增员工人数15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改扩建后,全年工作300天,两班制,每班工作12小时。改扩建项目新增总投资128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4〕63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生活污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设备清洗废水、检验室废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其中二氯甲烷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3废水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与冷却水、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及反冲洗废水一同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
(二)改扩建项目吹瓶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配料、投料工序产生的废气,其中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较严者,VOCs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较严者。喷码、贴标、检验工序产生的VOCs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生产过程和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污染物(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的新扩改建项目二级标准。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排放量2.722吨/年、化学需氧量0.468吨/年、氨氮0.058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排放量5.444吨/年,来源于广州市铎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主要水污染排放总量指标替代为化学需氧量0.936吨/年、氨氮0.1116吨/年,来源于广州增城北控水处理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