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增城国家级开发区中新园区基础设施配套中新下沉式再生水厂项目污泥碳化工程污泥热解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4〕67号
广州增城中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增城国家级开发区中新园区基础设施配套中新下沉式再生水厂项目污泥碳化工程污泥热解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增城国家级开发区中新园区基础设施配套中新下沉式再生水厂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乌石桥东北乌石南一路65号,于2022年取得《增城区国家级开发区中新园区基础设施配套中新下沉式再生水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穗环管影(增)〔2022〕138 号)。污泥碳化工程污泥热解资源化利用项目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均为907平方米,设置1条污泥热解碳化生产线及配套设施,设计处理绝干污泥量为10吨/天,年处理量为3650吨/年。项目劳动定员5人,24小时连续生产,工作制度为4班次/日,8小时/班(4班2倒),年工作时间为365天。项目总投资约1521.4万,其中环保投资约为152万。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4〕54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废水经预处理后部分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生活污水经预处理排至中新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应严格落实《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要求;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减少对环境影响。
(二)营运期项目产生的综合废水依托中新下沉式再生水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营运期项目产生的热解尾气(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氟化物、二噁英)经热解碳化炉内密闭负压收集后通过“SNCR炉内脱硝+水喷淋+2级净化+湿电除尘+生物除臭+尾气消白”处理后高空排放,其中氟化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相关标准限值;其余污染物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限值要求。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改扩建二级标准。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四)营运期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五)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