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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佳璟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00个碳纤维汽车车轮毂喷涂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04-03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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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环管影(增)〔2024〕66号


    广州佳璟科技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广州佳璟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00个碳纤维汽车车轮毂喷涂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佳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道新立路9号308房。项目占地面积1200平方米,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主要从事生产汽车零部件研发加工制造,通过调整加工方式研发碳纤维汽车轮毂最适宜的喷涂技术,年产规模为碳纤维汽车轮毂6000个。项目员工人数15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300天,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4〕62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生活污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湿磨废水、超声清洗废水交由具零散工业废水处理资质单位处理,水帘柜废水、喷淋废水交由具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

      (二)项目打磨、静电除尘工序产生的粉尘和调漆、喷涂、烘干过程中产生的漆雾(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调漆、喷涂、烘干、喷枪清洗工序产生废气,其中VOCs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表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中II时段标准及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的新扩改建项目二级标准和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排放量0.377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排放量0.754吨/年,来源于广州市铎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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