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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顺科智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年产挤塑铝带/铜带1700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03-28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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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环管影(增)〔2024〕64号


    顺科智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顺科智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年产挤塑铝带/铜带1700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顺科智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纬四路9号,于2009年取得《关于<广州顺科通信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批复意见》(增环影〔2009〕159号),并2014年取得《增城市环保局关于广州顺科通信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意见》(增环管验〔2014〕40号),于2017年取得《增城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登记表》(备案编号:2016189),于2018年将“广州顺科通信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顺科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环函〔2018〕560号),于2020年将“顺科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顺科智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取得《关于顺科智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穗增环评〔2021〕112号,于2021年完成自主验收。扩建项目年新增挤塑铝带/铜带1700吨,不新增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不新增员工,不改变工作制度。扩建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4〕49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不新增员工,无生活污水排放。冷却水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中心城区净水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营运期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氨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应排气筒排放限值及表1新扩建项目厂界二级标准。

      (三)营运期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0.371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0.742吨/年,来源于广州市铎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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