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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辉达硅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手机保护套130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03-27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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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环管影(增)〔2024〕60号


    广州市辉达硅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广州市辉达硅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手机保护套130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辉达硅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金沙路11号(厂房A4)403、501、503房。项目占地面积5400平方米,建筑面积5400平方米,主要从事生产手机保护套,年产规模为硅胶手机保护套80万件、塑胶手机保护套50万件。项目员工人数3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280天,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4〕42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生活污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间接冷却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主要为NMHC、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IPDI)、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PAPI)、二氯甲烷、氯苯类、酚类)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混料、油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NMHC)与喷油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NMHC、漆雾),NMHC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漆雾(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较严者。CNC加工工序产生的NMHC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投料、破碎、模具修理机加工以及喷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较严者。

      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新扩改建厂界二级标准值和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三)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排放量0.62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排放量1.24吨/年,来源于广州市铎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结构减排。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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