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爱宝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年产考勤机30万台、打印机5万台、收银机3万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4〕59号
广州市爱宝电子制造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广州市爱宝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年产考勤机30万台、打印机5万台、收银机3万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爱宝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荔新十二路26号(厂房,仓库A4-1,A4-2)自编十栋301号厂房。项目占地面积1932.48平方米,建筑面积9828.93平方米,主要从事生产考勤机、打印机、收银机,年产规模为考勤机30万台、打印机5万台、收银机3万台。项目员工人数3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300天,两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51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4〕45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生活污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冷却水经冷却循环系统循环使用,不外排。检验水经检验设备循环系统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主要为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丝印、清洁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VOCS)。其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排放限值较严者;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中凹版印刷、凸印刷、丝网印刷、排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排版印刷)的第Ⅱ时段排放限值。
厂界非甲烷总烃、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其余污染因子在(GB31572-2015)中均没有厂界无组织排放标准,待更新后执行;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焊接工序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剩余厂界的颗粒物与破碎工序、机加工(打磨、钻孔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以及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较严者。
(三)项目东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排放量0.451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排放量0.902吨/年,来源于广州市铎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结构减排。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