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秉信环保包装有限公司增城新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4〕50号
广州秉信环保包装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广州秉信环保包装有限公司增城新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秉信环保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环村路18号。项目占地面积65333平方米,建筑面积46000平方米,主要从事生产纸箱,年产规模为纸箱4亿平方米。项目员工人数200人,均不在项目内住宿,但在项目就餐。全年工作350天,两班制,每班工作12小时。项目总投资10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4〕38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产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生活污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中心城区净水厂;施工废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建筑施工标准,回用于场地抑尘,不外排。项目营运期产生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锅炉废水、设备清洗废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中心城区净水厂。
(二)项目施工期产生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和车辆尾气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的要求。项目营运期印刷、成型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VOCS),其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表2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第II时段排放限值,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米淀粉胶制糊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 -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天然气锅炉产生的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的新扩改建项目二级标准和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大型规模标准要求。
(三)项目施工期厂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项目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项目施工期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消纳场所处置。项目营运期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0.464吨/年,氨氮排放量0.058吨/年,VOCS排放量0.296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2.443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0.928吨/年,氨氮排放量0.116吨/年,来源于广州增城北控水处理有限公司;VOCS排放量0.592吨/年,来源于广州市铎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结构减排;氮氧化物排放量2.443吨/年,来源于广州市金冶环保处置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