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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泗海印铁制罐有限公司年产气雾罐1亿个、铝罐0.5亿个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4-03-06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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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环管影(增)〔2024〕43号


    广东泗海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广东泗海印铁制罐有限公司年产气雾罐1亿个、铝罐0.5亿个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广东泗海印铁制罐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乌石一路13号厂房A1。项目扩建前占地面积37330平方米,建筑面积25750.4平方米,项目扩建后不新增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于2021年取得环评批复(穗增环评〔2021〕78号),于2021年完成《广东泗海印铁制罐有限公司(新建)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你公司因发展规划及市场需求需要扩建,本次扩建拟依托现有设备新增气雾罐产能,同时增加2条铝罐生产线,并在厂区西面新建一套处理能力为10m3/d的废水处理设施,扩建完成后,全厂新增年产气雾罐1亿个、铝罐0.5亿个。扩建项目不新增员工,全年工作265天,三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扩建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

      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4〕39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扩建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铝罐线清洗废水、地面清洁废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纯水制备浓水一同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中新镇污水处理厂。

      (二)项目气雾罐涂布、烘干、焊缝补涂工序产生的TVOC、非甲烷总体、苯、苯系物(二甲苯)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的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与表4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其中二甲苯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印刷、UV干燥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其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总VOCS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排气筒VOCSII时段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限值和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注胶工序产生的氨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企业二级标准。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扩建项目铝罐喷涂、固化、涂布、印刷、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其中TVOC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的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的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者,总VOCS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排气筒VOCSII时段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限值和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喷涂工序产生的漆雾(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修边、缩颈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项目烘干、固化工序燃料燃烧及RTO装置燃料燃烧产生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限值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烟气黑度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排放限值要求≤1(林格曼级)。涂布、烘干、印刷、焊缝补涂、喷涂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值和表1新扩改建企业二级标准。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者。

      (三)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有机废气排放量13.264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2.635吨/年、化学需氧量0.0749吨/年、氨氮0.0086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排放量26.528吨/年,来源于广州市铎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氮氧化物排放量2.635吨/年,来源于广州华创化工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主要水污染排放总量指标替代为化学需氧量0.1498吨/年、氨氮0.0172吨/年,来源于广州增城北控水处理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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