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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亿丰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高分子新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02-23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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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环管影(增)〔2024〕39号


    广东亿丰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广东亿丰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高分子新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东亿丰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沙庄木棉路1号。项目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主要从事塑料加工处理,年产规模为改性塑料粒5000吨。项目员工人数15人,均不在项目内住宿,但不在项目就餐。全年工作300天,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4〕36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清洗、破碎废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中工艺用水标准循环使用,不外排。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中心城区水质净化厂。

      (二)项目投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注塑、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NMHC、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酚类,二氯甲烷、氯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生产过程产生的臭气(臭气浓度、氨气、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二级标准及表 1 中新改扩建项目厂界二级标准要求。

      (三)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排放量1.848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排放量3.696吨/年,来源于广州市铎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结构减排。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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