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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福耀玻璃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02-08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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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环管影(增)〔2024〕33号


    广州福耀玻璃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广州福耀玻璃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福耀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耀南路1号。项目扩建前占地面积259530.75平方米,建筑面积198453.8平方米,项目扩建后不新增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于2007年、2013年、2015年、2019年取得环评批复(穗环管影〔2007〕295号、增环评〔2013〕119号、增环评〔2015〕58号、增环评〔2019〕52号),并于2008年、2016年取得验收批复(穗环管验〔2008〕131号、增环管验〔2016〕52号),于2022年完成《广州福耀玻璃有限公司产能调整改扩建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你公司因发展规划及市场需求需要扩建,本次扩建拟增加化钢炉、UV-CUT新自动覆膜线、压制锟压连线、大天窗炉连线和镀膜连线,并在厂区北面新建一套设计处理能力为1920t/d的废水站,扩建完成后,全厂新增年产前档玻璃100万片、边窗玻璃480万片、天窗玻璃53万片。项目新增员工400人,均不在项目内住宿。全年工作330天,三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扩建项目总投资22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4〕11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扩建项目生活污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生产废水、浓水、反冲洗废水、喷淋塔废水经新建废水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洗涤用水标准部分回用于磨边工序,剩余部分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

      (二)扩建项目调墨、印刷、烘干、洗网、覆膜、流平、表干、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中的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高压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新建废水站产生的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改扩建项目二级厂界标准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B.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项目东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有机废气排放量4.022吨/年、化学需氧量0.605吨/年、氨氮0.003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排放量8.044吨/年,来源于广州市铎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主要水污染排放总量指标替代为化学需氧量1.21吨/年、氨氮0.006吨/年,来源于广州增城北控水处理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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