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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玲动电器(广东)有限公司年产水平电机600万个、腿托电机600万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02-05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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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环管影(增)〔2024〕32号


    玲动电器(广东)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玲动电器(广东)有限公司年产水平电机600万个、腿托电机600万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玲动电器(广东)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新十路22号14栋10楼整层。项目占地面积3585.37平方米,建筑面积4320平方米,主要从事生产水平电机和腿托电机,年产规模为水平电机600万个、腿托电机600万个。项目员工人数35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312天,一班制,每班工作10小时。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4〕26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生活污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

      (二)项目清洗烘干、固化、涂胶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TVOC)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限值及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焊接工序产生的焊接烟尘(锡及其化合物)与精车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限值。

      (三)项目南边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排放量0.611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排放量1.222吨/年,来源于广州市铎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结构减排。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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