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扩建年产造粒335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4〕14号
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扩建年产造粒335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东区高科技工业基地纬五路8号,扩建项目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不变。原项目《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日化产品制造设备升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9年通过审批(增环评[2019]184号),并于2021年进行自主验收。因生产发展需要,建设单位新增78台破碎机、6台造粒机、2台冷水机等设备,收集原项目注塑、吹塑等车间边角废料和不合格品于破碎机破碎后造粒回用,扩建后年产HDPE粒子3000吨、色母粒子(PE)35吨、色母粒子(PP)80吨等。扩建项目不新增员工,年工作300天,三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扩建后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3〕219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扩建项目不新增员工,无新增生活污水排放。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中心城区净水厂处理。项目喷淋塔废水排入原有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为中水,用于厕所冲洗水,不外排。
(二)本扩建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表1厂界新改扩建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相应的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有机废气1.177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有机废气2.354吨/年,来源于广州市铎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结构减排。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
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