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宏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年产编织袋1000万条、彩印袋500万条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4〕12号
广东宏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东宏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年产编织袋1000万条、彩印袋500万条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东宏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溪头村西水街25号,于2022年4月取得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批复(穗环管影(增)〔2022〕49号)。现你公司拟进行改建,将原审批的一条水性油墨生产线改为使用油性油墨印刷,改建后产品产量不变,主要从事编织袋、彩印袋的生产,年产编织袋1000万条、彩印袋500万条。项目新增厂房占地面积900平方米,建筑面积900平方米,改扩建后项目总占地面积为379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3798平方米。项目劳动定员28人,均在项目内食宿,1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年工作300天。改建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4〕6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道排至中心城区净水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营运期,本项目印刷工艺产生有机废气,其中非甲烷总烃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VOCs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中的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的第Ⅱ时段排放限值。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VOCs排放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和表2排放标准值。
(三)营运期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VOCs排放量为1.1708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2.3416吨/年,来源于广州市铎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