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金鉴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化学实验室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4〕4号
广东金鉴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东金鉴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化学实验室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东金鉴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香山大道2号侨梦苑创新中心3楼, 主要从事检测服务,年进行重金属检测4000次、有机检测8000次、物理检测5000次。项目占地面积为23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38平方米。项目劳动定员5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264天,一班制,每天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3〕216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预处理后,汇同实验综合废水达到《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道排至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营运期项目检测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TVOC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甲醇、甲苯、硫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焊接过程产生的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三)营运期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 0.0042吨/年、氮氧化物0.026吨/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 0.0084吨/年,来源于广州钰琪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为氮氧化物0.052吨/年,来源于广州市金冶环保处置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