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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增城市千页印刷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3-12-21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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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环管影(增)〔2023〕209号


    增城市千页印刷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增城市千页印刷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增城市千页印刷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蒌元村(厂房)。原项目占地面积为12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260平方米,主要从事纸箱制造。原项目于2017年办理两违备案(备案编号:201694),因生产发展需要,建设单位对项目进行技改,主要技改内容为在原工艺基础上新增“粘合”工序,对应新增一台粘合机设备;新增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处理设施,加强原项目的废气收集。技改项目不改变现有项目的产品方案和产能,产品类型由原来的只生产打钉型纸箱200万个/年,调整为生产打钉型纸箱和胶粘型各100万个/年,产品总数量不变。项目员工人数不变,全年工作300天,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2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3〕215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执行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

      (二)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者。

      总VOCs排放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中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柔性版印刷的第Ⅱ时段排放限值和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三)营运期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的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通过以新带老不新增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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