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荧创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生物质基水性防油涂料1500吨、生物质基水性防潮涂料1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3〕199号
广州荧创科技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广州荧创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生物质基水性防油涂料1500吨、生物质基水性防潮涂料1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荧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新十路22号15栋(自编12栋一楼A区、二楼A区)。项目占地面积1435平方米,建筑面积2870平方米,主要从事生产涂料,年产规模为生物质基水性防油涂料1500吨、生物质基水性防潮涂料1000吨。项目员工人数2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300天,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4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3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3〕194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生活污水、清洗废水、冷却废水、蒸汽发生器废水、高温循环水浴锅废水及浓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
(二)项目投料、粉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溶液制备、调节、冷却搅拌、溶液过滤、出料、实验室测试(涂布、烘干)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主要为TVOC、非甲烷总烃、氨),自建污水处理站产生氨、臭气浓度、硫化氢,其中TVOC、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特别排放限值;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和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臭气浓度和硫化氢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B.1中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
(三)项目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排放量1.903吨/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0.073吨/年、氨氮排放量0.009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排放量3.806吨/年,来源于广州钰琪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化学需氧量排放量0.146吨/年、氨氮排放量0.018吨/年,来源于广州增城北控水处理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