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曼盛包装有限公司年新增4938吨塑料制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3〕194号
广州曼盛包装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广州曼盛包装有限公司年新增4938吨塑料制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曼盛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下元村下元路12号。项目扩建前占地面积6362平方米,建筑面积6869平方米,项目扩建后新增占地面积7084.6平方米,新增建筑面积8098.6平方米,于2020年取得环评批复(穗增环评〔2020〕136号),于2021年完成《广州曼盛包装有限公司年产塑料包装盖28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你公司因发展需要进行扩建,本次扩建新增注塑机17台、瓶盖组装机22台、空气压缩机4台等生产设备。扩建完成后,新增塑料包装盖4338吨/年,塑料盒600吨/年。项目扩建新增员工100人,扩建完成后员工总人数为18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264天,两班制,每班工作12小时。扩建项目总投资3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3〕171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扩建生活污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扩建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NMHC,并伴有恶臭产生,以臭气浓度表征。NMHC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改扩建项目厂界二级标准要求。
(三)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排放量1.875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排放量3.75吨/年,来源于广州钰琪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