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双和模具有限公司新增年产塑料盖5000万个、塑胶件4500万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3〕172号
广州市双和模具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市双和模具有限公司新增年产塑料盖5000万个、塑胶件4500万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双和模具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官道村创业二路3号(厂房C-1)一楼第一层A区,主要从事日用塑料制品的生产。原项目《广州市双和模具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0年通过审批(穗增环评〔2020〕388号),并于2023年4月办理自主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于企业发展,你公司新增注塑机及配套的破碎机、混料机,新增塑料盖5000万个/年、塑胶件4500 万件/年。扩建项目新增员工7人,均不在厂区内食宿,年工作230天,两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扩建后项目总投资9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3〕168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排放标准后汇同冷却水一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营运期本扩建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和乙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甲苯、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
氯乙烯和氯化氢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表1厂界新改扩建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相应的3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有机废气0.484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有机废气0.968吨/年,来源于广州钰琪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结构减排。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