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万祥科技华南制造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3〕170号
广州万祥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万祥科技华南制造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创业大道北侧, 主要从事储能电池配件及结构件生产,预计年产CCS一体排600万件、动力/储能电池壳体及壳盖各5000万件、结构件1200万件。项目占地面积为26527.07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为59035.75平方米。项目劳动定员300人,均在项目内用餐,其中150人在项目内住宿,年工作300日,其中CCS一体排及结构件执行1班制、每天工作8小时;动力/储能电池壳体、壳盖有关工艺执行2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7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3〕166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废水经预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生活污水经预处理排至中新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应严格落实《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要求;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二)项目营运期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漂洗废水、反冲洗废水等)经预处理分别执行《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道排至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纯水制备浓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水质要求后回用于冲厕及绿化浇灌,冷却水循环回用不外排。
(三)项目营运期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点胶及固化工序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清洗及烘烤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及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注塑工序产生非甲烷总烃、硫化氢、氯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生产废水处理站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项目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及表1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要求。
(四)项目营运期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类标准。
(五)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七)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3.21吨/年、化学需氧量0.459吨/年、氨氮0.057吨/年,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6.42吨/年,来源于广州钰琪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为化学需氧量0.918吨/年、氨氮0.114吨/年,来源于广州增城北控水处理有限公司。
(八)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