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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110kV中元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3-10-20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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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环管影(增)〔2023〕168号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

      你单位报送的《110kV中元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工程建设内容包括(1)新建110kV中元变电站,采用全户内GIS式布置,本期新建#1、#2主变压器,容量2×63MVA,无功补偿装置2×2×6Mvar电容器。(2)新建110kV输电线路2回,分别T接至规划110kV教育城~凤岗~朱村线路(现状110kV朱福线)和规划110kV宁西~余庄~中新~教育城线路(现状110kV宁中乙线)。其中新建110kV中元T接教育城~凤岗~朱村输电线路路径长约1.85km(其中架空线路长约0.16km,电缆线路长约1.69km);新建110kV中元T接宁西~余庄~中新~教育城输电线路路径长约0.86km(其中架空线路长约0.77km,电缆线路长约0.09km)。项目总投资788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7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3〕164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开展环境监理,加强环境管理,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提出环保监督要求。

      (二)施工期项目产生的扬尘应落实《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施工期项目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营运期项目变电站及输电线路运行产生的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 类、2 类标准要求。

      (四)施工期项目不设置营地,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洒水抑尘,不外排。营运期项目变电站值守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至竹园路农村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放。

      (五)营运期项目变电站厂界及输电线路运行产生的电场强度、磁感应强度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的要求。

      (六)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八)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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