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聚晟宏科技有限公司年产ABS塑料注塑件150万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3〕164号
广州聚晟宏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聚晟宏科技有限公司年产ABS塑料注塑件150万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聚晟宏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福和三迳村福中路35号A4厂房,主要从事塑料注塑件的生产。原项目《广州丽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7年通过审批(增环影〔2007〕270号),并分别于2011年和2017年通过一期和二期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增环管验〔2011〕1号、增环函〔2017〕854号);原广州丽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申请经营主体变更为广州聚晟宏科技有限公司。由于企业发展,你公司拟进行扩产,扩产后占地面积为1159.3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682.93平方米。本项目将取消生产不锈钢件和钢管件,增加ABS塑料注塑件产能,产能由25万件/年增加至150万件/年;同时增加ABS塑料注塑件的喷漆工序,将原有的手动喷漆房改造成自动喷漆线,并增加一条半自动喷漆线;本项目将调整厂区范围,缩小用地面积。扩建后员工总数为70人,年工作280天,每天工作8小时。扩建后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3〕160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执行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中新污水处理厂处理。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帘柜废水和喷淋塔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水帘柜和喷淋塔用水,不外排。
(二)营运期本扩建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中表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Ⅱ时段标准和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
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颗粒物(漆雾、粉尘)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表1厂界新改扩建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相应的3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有机废气1.9846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有机废气3.9692吨/年,来源于广州钰琪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结构减排。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