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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进丰肉联食品有限公司增城区4A级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3-10-11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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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环管影(增)〔2023〕162号


    广州市进丰肉联食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市进丰肉联食品有限公司增城区4A级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进丰肉联食品有限公司新建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荔三公路龙地段东侧。项目占地面积53499.78平方米,建筑面积66676.62平方米,主要包括栋三层综合屠宰大楼、2栋二层预留厂房、1栋五层综合楼和2栋三层员工宿舍。项目年屠宰猪365万头(1万头/日)、活牛2万头、活羊18万只、活鸡1001万只。项目员工人数700人,均在项目内就餐住宿,全年工作365天,除生猪和鸡屠宰加工为两班制,其他均为一班制,每班8小时。项目总投资34998.2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0万元。

      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3〕159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生产废水进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中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广州市增城区中心城区净水厂设计进水标准的较严值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广州市增城区中心城区净水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部分生产废水再经深度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车辆冲洗用水标准后回用于运输车辆冲洗、待宰圈地面清洗等;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污水管网进入广州市增城区中心城区净水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营运期,项目待宰圈、屠宰车间、固废暂存场所、自建污水处理站产生的臭气经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其中有组氨气、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燎毛机产生燃烧废气,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备用发电机尾气中SO2、NOX和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油烟净化效率要执行大型规模≥85%要求。

      厂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氨气、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厂界浓度限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三)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等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55.144吨/年,氨氮 6.893吨/年,氮氧化物0.018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化学需氧量110.288吨/年,氨氮13.786吨/年,来源于广州增城北控水处理有限公司,氮氧化物0.036吨/年,来源于广州市顺泰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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